1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(含本数,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不受此年限限制)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。
2、家庭年可支配收入、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。
3、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(含本数)。女满13周岁、男满15周岁以上的异性(指父女、母子、姐弟、兄妹)同住一个房间的,其人均住房面积可放宽至12平方米。
4、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:
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;
购买解困房、安居房、经济适用住房;
已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;
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;
其他购房优惠政策。
5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买卖或其他产权转移行为。
1、申请书(内容:工作情况、婚姻状况、住房难情况)
2、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》、《共同申请人审查表》
3、申请人、配偶及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结婚证
4、申请人、配偶及共同申请人有效的现居住情况证明(由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、产权归属)或承租住房的《租赁合同》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
5、申请人、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(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)
6、无房单身人员要提供未婚证明(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)
7、配偶已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,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
1、领表
申请人凭户口簿、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申请表)。
2、申请
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
3、初审和公示
各区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,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,采取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,对申请人的户口、收入、住房、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,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、现居住地点、住房状况、家庭收入、家庭资产、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社区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,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、核实,调查结果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。
4、复核
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。
5、核准和公示
市房委办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、工作单位、现住房条件、家庭人口、家庭人均居住面积、家庭年可支配收入、资产情况、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(房地产管理局)网站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。
6、安置
市房委办根据相关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轮候积分,并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向申请人发出购房通知。
办理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
办理费用:不收费